湖北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励我校广大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对象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奖励人数以湖北省教育厅每年的下拨指标为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在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平均学分绩排名在班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或平均学分绩排名达到班级前30%,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或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1次。同1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各学院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审定后下达到各学院;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本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学院名额和实际,提出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申报和初审工作方案,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按照填写说明认真填写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当年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者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二)各学院评审工作组指导各班班主任组织开展申报、班级民主评议、提出班级建议名单并在全班公布等工作后,及时汇总、审核各班建议名单并提出学院建议名单。学院建议名单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连同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和评审结果情况、《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等材料及时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学院公章、不得以学院内部其他公章代替;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评审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学校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院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符合规定,为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若有弄虚作假或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缴奖金纳入学校奖贷基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校学工字[2007]2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