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工字﹝2013﹞3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学生
综合测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湖北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校学工字﹝2004﹞7号)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3年5月15日
湖北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全校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各类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和进行组织鉴定以及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综合测评的程序
第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程序依次为:学生自评、班级测评小组测评和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审定。
班级测评小组由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在班主任指导下,负责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开。
学院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吸收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秘书和部分任课教师参加,审查本单位学生测评工作。
第五条 综合测评包括德、智、体和奖励四个方面的内容,综合测评和其他项总分均为100分,具体计分比例各学院可自行确定,但智育所占比例不得小于60%。
具体计分公式原则上如下:
综合测评分=德育综合分×20%+智育综合分×60%+体育综合分×10%+奖励分×10%
第三章 德育综合分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获基本分60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2.自觉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要求进步。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坚持真理、主持正义、拒绝邪教,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
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6.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乐于助人。
7.具有良好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第七条 学生自评,满分10分。
第八条 班级测评小组测评,满分10分。
第九条 班主任测评,满分20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相应分数
1.学校通报批评、校级处分者,扣除40分。
2.扰乱学校教学、校园生活秩序者,扣除20分。
3.受学院通报批评、故意损坏公物者,扣除10分。
4.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会或党团日活动者,扣除10分。
5.在自习时间内有吵闹、打牌及其他不良行为者,扣除10分。
第四章 智育综合分
第十一条 智育成绩的测算参照教务处学生学习成绩计算办法,计算公式如下:
智育
综
合分=
考查课换算成百分制为:优/90,良/80分,及格/60,不及格/40分。
第五章 体育综合分
第十二条 体育达标成绩占60分,其计算公式为:
达标
成
绩
=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占40分,其中:
1.自觉参加体育锻炼,满分20分。
2.积极参加班级以上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满分20分。
第六章 奖励分
第十四条奖励分包括政治思想、科研、社会活动等方面内容。同一项目、同类性质重复得奖,取最高分。
第十五条 思想表现方面(30分)
1.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国家、省部级表彰者加10分,校级表彰者加5分,院级表彰者加3分(须有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
2.拾金不昧、无偿献血者加5分。
3.所在班级被评为全国、省部级先进班集体,班级每位成员加10分。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的每位成员加5分。
4.在学生宿舍评比活动中,获奖宿舍的每位成员根据标准加分。其中:国家、省部级加10分,校级加5分,院级加3分。
以上各项可累加,最高不能超过30分。
第十六条 科研活动方面(40分)
1.参加各种科技竞赛,获国家表彰者加10分,省部级表彰加5分,校级表彰加3分。
2.在国家权威刊物发表专业论文、出版专著、科技制作获专利者,每项加20分,其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每项加10分。
3.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文艺、摄影、美术、绘画等作品,在全国报刊或省级报刊头版上发表宣传学校的通讯、报道者。每项加5分。
4.所撰宣传学校的通讯、报道在省级报刊(包括国家级非头版)发表者,每项加3分 。
5.在校报、校广播台、校网站等发表稿件者每篇加1分,相同稿件不重复计算。
论文、科技成果第一作者是指导教师的,学生视为第一作者;合作成果,第一作者占60%,余下由其他作者平分。各种获奖以证书或证明为准。
以上各项可累加,最高不能超过40分。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与活动方面(30分)
1.社会实践活动获国家表彰者,每人加10分;获省部级表彰者,每人加5分;获校级表彰者,每人加3分。
2.参加演讲比赛、知识竞赛、体育竞赛、书画比赛、文艺汇演等获国家表彰者加10分;省部级表彰者加5分;校级表彰者加3分。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正、副主席或者任同级别职务,工作认真负责,每人加8分。
4.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校级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院级学生组织正、副主席或者任同级别职务,工作认真负责,每人加5分。
5.担任学生党支部委员、班长、班级团支部书记、院级学生组织部门负责人,工作认真负责,每人加3分。
6.担任班委、团支委及各级学生组织干事,工作认真负责,每人加2分。
兼任多项社会工作的学生干部以最高职级计分,不累加;任期不足一届2/3时间者不计分;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不胜任者不计分。
以上各项可累加,最高不能超过30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校对:黄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