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解读
一、编制依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其他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
二、变化情况
1、首次将研究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2、除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需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外,其余预算调整权限下放至依托单位。
三、编制原则
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
四、具体说明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所有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比较详细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1、设备费:设备主要指专用仪器设备,不包括办公设备(如办公电脑、笔记本、打印机等等)。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材料主要指实验耗材。材料费用的70%应非常详细的加以说明,包括单价、所需数量等。
3、测试化验加工费:应写明测试内容、测试单位、选择该测试单位的理由。提醒:我校测试中心暂为非独立核算单位,所有测试费用应在材料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等项目列支。
4、差旅费:主要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和《湖北大学国内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5、会议费:主要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主办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不支持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一般性学术会议。参加会议的费用在差旅费或国际交流合作费用支出。会议费支出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和《湖北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国际交流合作费:主要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交流合作费支出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执行。提醒:在预算说明时,应列支出国及来访人员,出访国家、出访机构以及天数等等。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提醒:此项支出不支持办公软件(如购买正版操作系统、正版office软件等等),不支持开支网络费、网卡费,不支持开支专利维护费用。
8、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提醒:建议标准为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800—1000元/人/月,博士研究生1000—1500/人/月,临时聘用人员以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提醒: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用标准为正高级职称500元/人/天,其他人员为300-500元/人/天,若会期超过两天的,从第三天开始及以后,费用标准调整为正高级职称300—400元/人/天,其他人员为200—300元/人/天。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评审,费用标准为正高级职称60—100元/人/次,其他人员40—80元/人/次。
10、其他费用: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领导现场解释,该项支出一般不予列支。但根据北京中天会计事务所副所长刘明华的现场解释,她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重大重点项目财务验收审计费、交通工具租赁费、土地租赁费、临床试验费、入户调查费、青苗补偿费等等,以上这些列支应不与前面9项支出重复预算,并且要在预算说明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N其他重要提醒:
1、新设备一般不得重新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设备的需提供至少3家报价单,购买单价100万元以上设备需填写大型设备申请书,并进行专家论证。
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财务处审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4、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财务处审批,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5、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6、国家自然学基金委规定资金使用五条红线: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7、对于项目负责人提出的办公用品的支出问题,我们咨询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他们的解答是:办公用品包括电脑、打印机、硒鼓、硬盘等属于项目申报必备的前提基础研究条件,应已具备或由依托单位业务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