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工字﹝2013﹞7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湖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校学工字﹝2006﹞3号)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3年5月15日
湖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强精神,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和工作经验,改善学习、生活条件,提高就业能力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其授权组织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也不享受学校勤工助学相关待遇和政策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协助和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收集各有关单位的设岗申请,公布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勤工助学工资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4.指导和监督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5.负责调解勤工助学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学生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岗位设置的范围、原则
(一) 岗位设置的范围。校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多种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学生工作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实验室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助理等为主。学校有关部门可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二)岗位设置的原则
1.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2.不能与学生学习发生冲突;
3.学生力所能及;
4. 具备安全的工作环境。
(三)岗位工作时间
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时间既要满足学生锻炼的需要,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30小时。
第十条 岗位设置申请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7个工作日内,校内各单位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并填写《湖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逾期报送者不予受理。固定岗位的设岗时间一般为1年。
(二)临时岗位。设置临时岗位的单位须提前1周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报表》。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审定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固定岗位设置申请的汇总和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布,并通知用工单位。
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30个工时的酬金计算,可适当浮动。
第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酬金支付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招聘的学生,其勤工助学酬金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发放。后勤集团、研究生院等单位自行招聘学生的酬金由各单位负责发放,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酬金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二)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各用工单位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单位上月勤工助学酬金申领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办理勤工助学酬金支付手续,并一律划入学生校园“一卡通”账户。
(三)校内用工单位当月逾期未报申领单的,原则上本月内不再办理,办理时间顺延至下月1-5日。
(四)未经备案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为其办理工资发放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在用工过程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对用工单位和上岗学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 争议及调解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或学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校对:黄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