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13﹞3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校字﹝2005﹞16号)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3年5月15日
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统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日思日睿、笃志笃行”的校训,弘扬以自强不息、克难奋进为基本内涵的“习坎”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教学、管理和学校的改革发展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经体检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当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到校缴纳本学年度学费,并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入学,不得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本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四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四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或三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或四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两至四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其中非脱产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不少于四年;专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三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四年。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不含博士研究生);不能在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提前毕业或者不能在学制内毕业者,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课程考核合格与不合格的处理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应当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学分(课程)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的免听、免修、缓考、补考、重新学习、试读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课,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同时取消补考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符合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且已修读课程无不及格记录的;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四)因学校或学院学科专业发展或导师变动,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的,研究生入学超过两学期者;
(二)已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的;
(三) 研究生拟转专业与录取专业不属于同一一级学科或同一学位类型者;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生理、地理或者学业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已受开除学籍处理和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得转学。
学生转学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本人申请休学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本专科学生达到该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研究生累计达45天以上者;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休学由学校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期;休学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应当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需保留学籍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不超过两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休学学生的有关待遇。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学校决定休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获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患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退学的学生逾期不离校者,相关学院及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予以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取得了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校双学位授予要求的,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学籍自动注销。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秩序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各级学生团学组织等途径和校长接待日、校务信箱、听证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传销、直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及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应当得到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得到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文体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和教学大纲。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校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有利于心理健康的活动,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如不听劝阻或制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的管理规定,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卫生。
学生不得自行调换、出租、出借学生宿舍床位;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
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当得到学校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和学生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评奖评优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设立学生奖项,并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对学生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和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或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或奖品等。
第五十六条 学生奖励以学生综合测评和现实表现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学校实行学生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抢夺盗窃试卷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六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应当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相关学院及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六十一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学校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处理与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和纪律处分等决定),应当出具相应的决定书。处理决定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决定书应当写明该学生的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适用理由和依据、作出何种处理决定、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等相关内容。
第六十四条 决定书一般直接送交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交的,采取留置、邮寄和公告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达学生。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内宣传栏或者校园网上发布,公告期为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查证并提出书面建议,送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其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学生奖励、资助、免试推荐攻读硕士(或者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申请资格等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及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自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投诉,相关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仍有异议的,可以在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十四条 自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投诉的答复或者处理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以及其他类型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条款参照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细则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校对:黄明蕾